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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25:09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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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干净、整治、有序”的宜居环境,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城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责任单位)是指城区应当承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容秩序等方面管理义务的所有单位和门店经营户。沿街两侧“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租赁经营户;市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市场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为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含拆迁现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区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主次干道区域“门前三包”的落实,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背街小巷区域和城东新区“门前三包”的落实,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单位和门店“门前三包”的落实。
与“门前三包”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应各自按职能职责履行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责任单位要设置有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桶、垃圾屋、垃圾围或垃圾中转站),做到单位内垃圾不外扫、不乱堆、不乱扔;污水不乱泼、不乱倒;餐饮和赤豆油烟排放不超过环保规定标准,同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乱扔废物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包市政设施:责任单位负责看管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果皮箱、人行道板、行道树、公共绿地、护栏、管线井盖、变压器、公交站台、路灯等),同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损坏市政府设施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单位要严格做到归店经营(以门坎或卷闸门为准),不得占道加工、经营、堆物,不乱牵乱挂,不乱贴乱画,不乱搭乱建、不违章停放车辆、及时清除“牛皮癣”,同时,劝阻他人在门前摆摊设点、违章停车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制造脏和乱的行为劝阻不住和发现市政公用设施遭到破坏时,应及时向“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报告,“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或处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沿街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宽度为从各自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路沿石的至门前3米),长度为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外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范围:自市场口左右各15米至人行道路沿石。
(三)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范围:机关单位、小区周边围墙至人行道路沿石(或者小区围墙外3米以内)。
(四)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范围: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围栏至人行道路沿石。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小区要自建垃圾收集设施,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及时收集到垃圾收集设施内,或直接将垃圾倒入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做到垃圾不外倒、不乱堆、不乱运。
第九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区域划分,按照“门前三包”内容、标准、范围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出租经营门店的产权单位,要负责督促门店租赁经营户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门前三包”考评工作,主要负责对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情况进行考评。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对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工作进行落实和督查。
社区居委会、市容秩序环境卫生责任包干牵头单位要明确“门前三包”监督员,督促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十一条 市(区)“门前三包”考评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评优评差”活动,选评出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优秀责任单位和最差责任单位,对评选为“差”的门店经营户挂“不清洁店”牌子,并对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差的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纳入市(区)直单位年度机关作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其中连续两次抽查为较差的且排名靠后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向市(区)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作出检讨,单位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脏”和“乱”以及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其委托单位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不承担“门前三包”义务的经营单位、门店连续两次抽查为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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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1994年6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对农业特产税具体事项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环节由生产者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果用瓜、干果、蚕茧、花卉、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淡水养殖及淡水捕捞产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金针菇、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收入;
(五)药材收入,包括枸杞、贝母、鹿茸、鹿角、紫草、大芸等收入;
(六)特产作物收入,包括啤酒花、打瓜籽、酱用蕃茄、安息茴香、芦苇等收入。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收购环节由收购者按收购额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水产收入;
(三)林木收入(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
(四)牲畜收入,包括牛皮、马皮、羊皮、猪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收入。
第五条 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生产环节)=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收购环节)=收购量×收购价格。
对自产未税的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成产成品的,折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免税;
(二)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视不同作物和不同情况,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免税;
(三)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减税、免税,水果中的小年不能按受灾对待;
(四)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和贫困户,给予免征;
(五)中、小学校勤工俭学所取得的特产收入,给予免征。
上述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征收机关审核,报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自治区确定的应税品目在一个县(市)减税、免税的,应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对国家确定的应税品目在自治区减税、免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应税的个人或单位以户或单位向当地县(市)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税等有关事宜。
地方国有农牧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农牧场)、人民解放军系统(含武警)、生产建设兵团以农牧团场为单位向当地县(市)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特产税的申报、缴纳和申请减免税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税 率 ┃
┃一、生产环节税目 │ ┃
┃1.园艺产品 │ ┃
┃ 苹果 梨 │ 12% ┃
┃ 葡萄 桃 杏 核桃 │ 10% ┃
┃ 其他水果 干果 │ 10% ┃
┃ 果用瓜(西瓜、甜瓜) │ 8% ┃
┃ 蚕茧 │ 8% ┃
┃ 花卉 经济林苗木 │ 5% ┃
┃2.水产品(淡水养殖和淡水捕捞) │ 8% ┃
┃3.林木产品 │ ┃
┃ 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 │ 8% ┃
┃4.食用菌 │ ┃
┃ 蘑菇 金针菇 黑木耳 银耳 香菇 │ 8% ┃
┃5.药材 │ ┃
┃ 枸杞 贝母 鹿茸 鹿角 大芸 紫草 │ 5% ┃
┃6.特产品 │ ┃
┃ 啤酒花 酱用蕃茄 │ 8% ┃
┃ 打瓜籽 │ 7% ┃
┃ 安息茴香 芦苇 │ 5% ┃
┃二、收购环节税目 │ ┃
┃1.烟叶 │ ┃
┃ 晾晒烟叶 烤烟叶 │ 31% ┃
┃2.水产品 │ 5% ┃
┃3.林木产品 │ ┃
┃ 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 │ 8% ┃
┃4.牲畜产品 │ ┃
┃ 牛皮 马皮 羊皮 猪皮 │ 10% ┃
┃ 羊毛 兔毛 │ 10% ┃
┃ 羊绒 驼绒 │ 10% ┃
┗━━━━━━━━━━━━━━━━━━━━━━━━━┷━━━━━━━━━┛





1994年6月10日
浅谈财产刑“空判”现象的破解

龙波


  财产刑作为刑罚附加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其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增多,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罚金刑,旧刑法典只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而新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正确执行财产刑的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及时地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充分发挥财产刑的特殊功效,对打击和预防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一是,从社会发展原因和弥补我国刑法中自由刑对犯罪分子改造教育上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其二,适用财产刑的另一目的也是针对性的惩治贪利性质犯罪,不让贪利性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与此同时,财产刑增加国库收入亦减少了贪利性质犯罪而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并抑制其有此类犯罪倾向的人的价值取向,减少其犯罪分子的改造成本。其三,自由刑只能对自然人适用,不能对单位适用,而财产刑既可以对自然人适用,又可以对单位适用。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从以上不难看出,对于财产刑,我国的刑事立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后,往往因为当事人进入自由刑执行状态即投监或留看守所服刑,当事人的家人对既成事实的当事人被监禁的状态,认为无力挽回,退一步考虑守住现有财产,不愿意协助当事人履行财产刑甚至拒不履行。表现为隐匿、转移、变卖现有财产或将房产过户等方式,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钻了空子,助长了犯罪分子或腐败分子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理。使本应收归国家的财产得不到实现。起不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
  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这个问题自新刑法颁布施行后,一直在困扰着各法院的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在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中执结率不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那么造成财产刑不能切实执行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呢?从刑事案件的诉讼各阶段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侦查、起诉阶段存在的原因

(1)公安机关和察检院没有及时调查确定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致使被告人或被告人亲属有充裕的时间转移、隐匿被告人财产,造成法院判决生效后财产刑难以执行。
(2)被执行人有财产,侦查阶段没有及时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造成被告人财产流失,导致判决财产刑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
(3)《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规定放在刑罚的具体运用的量刑部分,应该说这是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时应予考虑的问题,或者说是法院行使的一项职权,不应该是行使侦察权的公安机关或行使起诉权的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但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行使侦察权的公安机关或行使起诉权的检察机关因为部门利益所致,都不同程度地行使着这项权利,而且在其侦察终结报告或起诉书中都堂而皇之地援引《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于侦察机关和起诉机关只移送犯罪分子的权利凭证而不移送权利凭证所载明的财产,造成法院对有些刑事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不清。

二、在审理和判决阶段存在的原因

(1)在法定罪名的刑罚处罚中规定了并处财产刑,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庭的判决得不到实现,实际上是空判;

(2)财产刑的判决执行在审理和判决阶段没有一套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执行;

三、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存在的原因

(1)执行主体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刑罚包括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此可见,财产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在法院内部,究竟是由哪个部门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也存在弊端。
(2)《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对于犯罪分子所保留的必需的生活费用,具体包括那些大的方面也比较难把握,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公民的生活资料多种多样,由于没有具体的把握标准,司法实践中很难有效执行这一法律规定。
(3)对罪犯的住所地和财产在外地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要么被退回不予执行,要么杳无音讯,使住所和财产在外地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无法开展执行工作。
(4)缺乏相对健全的财产刑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在移送执行的环节上,由于众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致使判决书生效后,财产刑何时移送执行不能确定,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财产刑的执行。另一方面,由于立案制度不完善,对于罪犯何时释放,罪犯减刑、假释不甚清楚,给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出现罪犯服刑出狱多年后,罚金仍未执行。
在财产刑“执行难”本身实际上存在多种复杂性原因。因此,笔者从刑事案件的诉讼各阶段来看,从以上几个方面,就财产刑执行问题及对策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 侦查、起诉阶段的对策

(1)、从立法上确立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在可能涉及判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时,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职责和权利。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和罚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但对被告人的财产调查权,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归属于法院。况且法院作为公平、公正的仲裁者,一般不宜调查取证,否则有悖于仲裁者的性质。同时,法院不是侦察机关,侦查、调查财产能力不强,故其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的难度更大。因此,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案件,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附带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在第一时间确定哪些财产属被告人所有,哪些财产属其亲属所有。这样,不但诉讼经济,而且也能保证被告人财产认定的公正性。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作为控诉方对其提出的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不仅应当提供被告人犯罪行为方面的事实证据,而且还应当就适用法律对被告进行财产刑处罚方面提供证据,以与指控提出的适用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相符合,并提供给法庭作为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法庭在对被告人并处财产刑时,也应当根据指控方提供的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再结合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如果法庭将指控方对被告人财产状况的举证,作为判决财产刑时的必要考虑,这为减少财产刑的空判现象,提高财产刑的实际执结率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2)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后,应将其个人财产及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对于可能被隐匿、转移、流失的财产,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及时予以扣押,防止其或其他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将财产转移、隐匿。同时,对于扣押的财产,应随同案件一同移送,待判处财产刑的判决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人员执行,保证财产刑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3)部门利益之争是我国执法机关对法律执行残缺不全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应该说明确而具体,而且《刑法》第六十四条所列财产刑将其规定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就是从立法上把这一权力交由人民法院行使,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该条规定应该说是清楚的,造成财产不能移送的唯一一个理由就是部门利益所在,名义上说这部分财物上交了国库或者退赔了当事人,实际上这部分财物都由不移送机关自行做了处理。因此,我们认为在《刑法》第六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即第二款规定:上述财产刑由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这样不仅能保证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到位际财产状况,通过退赔、返还,在保护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致使他们在丧失自由的同时,无端地丧,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根据犯罪分子的实失应该属于他们自己支配的财物。

二、在审理和判决阶段的对策

(1)建立财产刑判决前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为财产刑的顺利执行提供物质保障。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这对保证债权人在法院判决胜诉后的债权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也应当建立被告人财产保全制度。刑事诉讼中的财产刑的执行在性质上虽不同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但在许多具体执行程序措施方法上应当比民事执行要更具有优越性。因此,在侦查和公诉阶段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清楚的被告人的各类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各种资产、各项债权等根据所犯罪行和可能受到财产刑处罚进行必要的财产保全。这一制度的建立对财产刑的判决和实际执行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为财产刑的判决提供了重要的事实基础,也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了财产线索。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被判处了自由刑的同时并处了财产刑,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开始前的这段时间里,被告人及其家属或亲属对法院判决的“又打又罚”往往产生敌对的情绪,总要想方设法的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为财产刑的执行设置重重障碍。没有财产刑执行的财产保全制度,待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开始时,罪犯的财产状况不明,执行人员调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使财产刑的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之中,造成了难以执结或执结率低的状况。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执行人力和时间。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有承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而在财产刑执行中只能靠法院执行人员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工作效率比较低,如果再有罪犯及家属设置的人为障碍,就更不易查清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如果建立了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法院执行人员就可根据已知的保全财产的财产线索,使罪犯在短时间里就可受到经济制裁,从而提高了财产刑的执行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地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防止发生新的犯罪行为。这样既为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被告人有并处适用财产刑的财产证据提供基础,也为财产刑判决后的执行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使财产刑的执行有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避免了财产刑的的空判和无法执行。

(2)采用财产刑先予执行制度。庭审通过阅卷、分析案情,初步确定拟判决被告人缴纳的财产刑数额;告知被告人由其转告其家人拟判决财产刑的数额,由其家人代其交纳拟判决财产刑相当数额的保证金或保证财产。判决确定后再从中扣除应执行的财产,剩余财产予以返还。这种方法,财产的所有权仍是被告人所有,法院未予以执行,但对财产的处分权因被告人可能被判有罪需承担财产刑这一事实而予以限制,合情合理,又不违背法律规定。判决时将被告人家人主动缴纳拟判决的罚金、没收的财产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作出对被告人应判自由刑的从轻判决。以主动缴纳财产保证先置,以考查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并以之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刑法量刑情节中有一个自首情节,是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则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表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也协助了侦察机关、司法机关节省办案资源和精力。对于自愿主动协助执行财产刑的行为,我们也应考虑到被告人主观上的认罪因素,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因此,如被告人让其家人主动提供财产保证,则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考虑,这样做能鼓励被告人及其家人主动配合财产刑执行。

(3)法庭应根据犯罪分子本人经济情况确定罚金数额,克服罚金刑的不平等性。目前在财产刑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能力差造成财产刑执结率极低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庭对被告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作必要的考虑,不是根据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的审理而作出财产刑判决。由于我国刑法在确定罚金和没收财产数额时,对应否考虑犯罪分子本人的经济情况未作规定。因而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如果不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就有可能使罚金数额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从而使罚金刑难以得到实际执行。相同的数额罚金,对于经济状况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这就是罚金刑的最大弊端──不平等性。如果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完全不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势必因为罚金刑的最大弊端??不平等性,影响罚金刑应有作用的发挥。在判决罚金刑时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作必要考虑,法庭以控方向法庭提供犯罪分子本人的经济状况,作为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就是对有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被告人适当多判,对确无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被告可少判甚至不判,这将所使判处的财产刑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执行意义,避免了空判,这也是减轻财产刑执行压力的措施之一。

三、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的对策

(1)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完善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这就明确规定判决罚金刑时人民法院应指定具体的缴纳期限、缴纳方式。至于罚金刑的缴纳期限,笔者认为,对于单处罚金的罪犯,一般不应规定过长的缴纳期限,限制在一个月内为宜;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罪犯,应按罪犯的履行能力来确定,如有履行能力应以在服刑期间交纳为宜,如无履行能力则待其出狱后赚钱交纳罚金。
  为了保证罚金刑的履行,应对被判处罚金刑罪犯的活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为了加大财产刑罪犯的执行力度,应按照罪犯判处的主刑刑期分类,及时移送和立案。移送执行时罪犯已释放的,由执行人员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罚金刑;罪犯没有释放的,中止执行,然后按释放日期由执行局内勤统一存放,并随时与罪犯的服刑场所联系,了解罪犯减刑、假释情况,以便及时恢复财产刑的执行,确保财产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结。刑事生效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对刑事案件卷宗进行检查,如发现未移送执行的,应以错案对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减少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