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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0:22:27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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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定政发〔 2010 〕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精神,为打造 “中国药都”,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着力打造“中国药都”,发挥地产中药材资源优势,走有定西特色的中医药发展之路,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在中医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和乡村全面发展,促使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健全中医药管理和服务体系

  (三)健全中医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管理,在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妇幼机构设立中医科(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中医药工作的监管;每个县级以上医院设置中医管理科,对本院中医药工作进行专门管理。

  (四)体现“中医元素”。 各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并逐步达到相应建设标准,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均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开展中医特色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活动,全面落实新农合报销中医药优惠政策。

  1.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数达到总床位数的5%以上,门诊设中医科、中药房,落实西医科室中药消耗量、中医科短期治疗人次及康复治疗量等考核指标,组织中医专家到西医科室开展业务讲座、会诊、查房,并争取为每个西医临床科室配备1名中医大夫,将中医药指标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把中西医紧密结合起来,突显中医特色,将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创建为中西医结合医院。

  2.中医医院。将中医药治疗率和工作量两项指标作为等级评审的必备条件,争取门诊中医药治疗率达到75%,住院达到60%的国家指标。

  3.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中医药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人次数、总收入和药品收入中中医药各占1/3的要求,逐步把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机构。实行参合农民使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适宜技术在乡村医疗机构全部报销。

  4.各级疾控、妇幼保健机构设置中医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药专业人员,运用中医药技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妇女儿童保健水平。

  5.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个体中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诊所。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等,积极争取和实施市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努力改善就医环境和医疗条件。认真实施好中医专科(专病)、中药房、制剂室建设项目,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诊疗设备,使中医药基础设施条件能够满足群众需求。

(六)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全面加强中医诊疗常规、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中药加工炮制、院内制剂制备等技术规范的执行,促进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按照《甘肃省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评价指南实施方案(试行)》及其评价细则,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中医医院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情况及医疗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和整体评价;组织专家对已评级中医院进行抽查复核,督促未评级的中医院晋等达标,最低达到二乙标准,以此来促进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七)利用地产中药材防病治病。以县为单位开展常见病疾病谱排序,根据疾病谱和县域地产中药材资源,编写10个左右能治疗常见病的中医处方和方歌,在全市范围内汇编印发,组织乡村、社区基层卫生人员,就中医适宜技术和汇编处方的加减辩证进行培训,为群众提供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八)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每年推广若干项成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乡村、进社区,努力使全市乡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更多的专业人员掌握中医药适宜技术,并在实际诊疗工作当中较好应用。

  (九)开展中医药保健服务。各级疾控、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保健机构要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重大疾病预防监测、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运动保健、托老保健等领域发挥中医药作用。各级医疗机构要制作宣传专栏,公布相关专科疾病和常见病防治食谱、康复锻炼方法等,提高康复效果,调节生理平衡,有条件的可开设中医药特色保健专科。

  (十)实施中医药育名医、创名科、建名院工程。

  1.积极申报省级名中医。大力开展市级名中医和乡村名中医评选活动,三年内培育出40名市级名中医、40名市级乡村名中医;通过省卫生厅资金支持,开展名中医师带徒活动,每位名中医带3个徒弟,用3—5年时间,培养一批中医人才。

2.每所中医医院至少创建1-2个市级专科(专病)、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至少创建1-2个省级专科(专病),三年内,至少创建10个市级中医专科(专病),5个省级中医专科(专病)。

3.在名医、名科培育和创建的基础上,在全市树立起1-2个在全省范围同级中医医院中,特色比较突出的名院,使中医药在群众中的信认度、知名度普遍提高。

  (十一)鼓励和扶持医院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各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加强中药制剂室建设,努力建成符合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剂室。极积研发和使用院内中药制剂,对一些疗效确切的膏、丹、丸、散、院内中药制剂,争取列入全省调剂使用范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全省公布的院内制剂。鼓励医院和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开展技术合作,共同实施现代中药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取得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支持,与省内外中医药教学、医疗、研发等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学习外地做法,组织医疗、药学等专家学者,争取研发出中药新品种,并取得注册批准,进行市场化运作,依托地方制药企业,批量生产,推广使用。

  四、努力培养中医药适用人才

  (十二)大力开展“西医学中医、中医学经典”活动。市、县级定期举办“西学中”脱产培训,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级培训;中医药培训项目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目,中医药知识作为专业人员晋职必考课目,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

  (十三)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重视组织对乡村、社区卫生人员进行中医适宜技术培训,每年推广使用适宜技术10个以上。

  (十四)开展中医药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市县两级医疗机构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引进一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中医院每年至少选派3名以上中医专科人才或中药人员,作为学科带头人,到上级中医教学医院或科研机构进

修培训,提高专科水平。各级综合医院每年也要培养和引进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人才。

  五、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十五)挖掘整理中医药学术成果和民间验方。对市内知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方法、高尚的医德医风等进行整理、总结,积极向全市推广学习、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民间中医药传统知识、技术、验方的整理、挖掘、收集,并推广使用,让世传名方发挥更大作用。

  (十六)积极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研究。以中医院为基地,重点加强对临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的探索与研究。积极组织中医药学术活动,开展优秀论文评选、岗位练兵、新的诊疗技法交流与研讨、专科疾病诊疗研讨会等活动,以激励学术创新和水平提高。

六、建立和完善中药现代化产业体系

  (十七)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对现有中药材资源坚持注重品牌、提升品质、扩大品种、持续利用的原则,继续保持和提高当归、黄芪、党参等中药材在全国的主产区地位。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植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的岷县、渭源、陇西等县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性增长。

  (十八)推进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以打造“中国药都”为契机,以丰富的地产中药材资源为依托,以创建全省中医药发展示范基地为切入点,按照《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和《甘肃·陇西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010-2020)等政策规定,依托位于陇海线商贸物流集散地的重要节点优势,在陇西规划建设集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展示、商贸、物流为一体的国家级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形成主园区、首阳分园区和文峰分园区“一主两副”园区支撑体系。以陇西为中心,渭源、岷县为两翼,辐射带动周边县区配套园区建设。通过出台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和培养一批与国际技术水准接轨、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和运营的中药研究生产企业,充分发挥产业聚集、成果孵化和示范带动效应,奠定“中国药都”基本格局。

(十九)大力发展中医药循环经济。以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为载体,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生产、消费和管理模式,加快培育集药材种植、药物研发、中间提取、药品制造、市场营销及售后服务于一体的产业体系,构建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链。大力开发中药饮片浓缩颗粒、中药材中间提取、中成药品、保健药品、化妆品等系列产品,通过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中药产品附加值、提高资源化综合利用率,着力打造集中药农业、中药工业、中药商业以及旅游、休闲、保健等产业为一体的中医药产业现代化集群,形成高效、有序的物质流和价值流体系。

  (二十)加强中药质量监管。积极争取以定西地产道地中药材为国家相关中药材质量评价标准。加大中药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贮存保管条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质量安全。

  七、促进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对外合作交流

  (二十一)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医药疗效,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科普讲座、印制发放科普读物等,普及中医药知识。大力弘扬历代名医廉洁行医轶事,广泛开展中医机构全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医德医风考核力度,引导中医药机构及人员恪守医德,勤于奉献。

  (二十二)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与“标准化医院上伸下延、内联外展帮扶网络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支持市内中医药机构和人员与省内外相关机构建立广泛联系。通过举办中医药发展论坛等形式,邀请国内卫生行业中医药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参加,通过行业渠道,提高“中国药都”的影响力。

  八、健全和完善发展中医药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当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中医药的领导,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在医改各环节中要始终贯彻中医药事业发展措施。

  (二十四)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市级设立中医药专项补助经费,每年2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专科专病建设、名中医奖励、科研立项、学科带头人培养等。各县区也要设立中医药专项补助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要提高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的补助标准,达到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利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之机,适时合理确定和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落实中医药在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五)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严格对中医药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打着中医药幌子,制售贩卖假劣药品、开展不法服务的行为,净化中医医疗市场,加大非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和打击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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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国家海洋局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分局:
为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职责,及时掌握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情况,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报告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是指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海洋环境受到污染损害,依法或有关规定应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的事件。具体包括:
1、陆源排污污染海洋环境事件;
2、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事件;
3、违法违章倾废事件;
4、未经海洋主管部门环评审核,擅自进行海岸工程建设的;
5、赤潮;
6、污染损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
7、其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事件。
二、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情况。
三、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间接损伯在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2、污染海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含本数)的;
3、溢油量在10吨以上的;
4、严重危害海洋环境的;
5、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四、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直赴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准确的认定。
五、一般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除外)应当于每月月底汇总后向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凡属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六、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报告分为快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两类。
快报应于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上报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肇事者等。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前一次报告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事件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详细情况。
七、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及时纠正并将情况如实上报。
八、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之前报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表附后)。
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抓紧落实。国家海洋局的通讯方式是:
电话:(010)68020193
传真:(010)68030799
E_mail:gjhyjhbc@public.east.cn.net

附: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报告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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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 ┃
┃类 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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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 ┃
┃时 间 │ ┃
┠────┼─────────────────────────────┨
┃发 生 │ ┃
┃地 点 │ ┃
┠────┼─────────────────────────────┨
┃ │ ┃
┃发 生 │ ┃
┃原 因 │ ┃
┃ │ ┃
┠────┼─────────────────────────────┨
┃主要污 │ ┃
┃染物质 │ ┃
┠────┼─────────────────────────────┨
┃污染源 │ ┃
┠────┼─────────────────────────────┨
┃主要经 │ ┃
┃济损失 │ ┃
┠─┬──┼─────────────────────────────┨
┃ │处理│ ┃
┃处│时间│ ┃
┃ ├──┼─────────────────────────────┨
┃理│ 处 │ ┃
┃ │ 理 │ ┃
┃情│ 结 │ ┃
┃ │ 果 │ ┃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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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22号


交通运输部: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资金用于交通运输科研工作。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用于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包括科学成果试验)研究应用、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标准(定额)制订等研究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符合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总体科研能力和科技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符合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要求;

  (四)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办事程序。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经济运行统计、调查、分析;

  (二)交通运输行业应用基础和软科学研究;

  (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与发展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重点保障西部交通建设科研项目需要;

  (四)综合运输标准体系、计量与质量体系的研究;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定额、规范(程)的制定(修订);

  (六)与科研经费项目有关的招标、评审及其他管理费用的支出。评审及管理费用在经费总额的2%范围内据实列支;

  (七)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一)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二)年度项目的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急需安排的项目除外;

  (三)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

  (四)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运输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其中项目经费的具体数额不得突破财政部批复的预算金额;

  (五)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录入项目库备查。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四)从事过与拟承担的项目相近领域的技术、科研工作或取得过相关研究成果;

  (五)根据有关项目特点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专家评审方式;

  (二)实行招标的项目,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中国交通报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实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四)与依托工程结合密切,且不宜进行公开招投标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根据实际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依托工程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依附的建设工程实体。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一)科研经费的预算申报,按其资金来源分别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二)科研经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科研经费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经费的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原材料、燃料动力、加工试验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摊费用以及外付费用等。

  项目结(转)余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追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科研项目验收或项目成果发布1个月内,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文字性成果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录入项目库;

  (二)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及权属界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应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科研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科研经费的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科研经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