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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5:25:48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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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做好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据国际天文联合会和紫金山天文台预测,7月22日将发生日全食现象。本次日全食持续时间长、涉及区域广,从日食初亏到复原长达两个小时,其中全食持续时间最长可达6分钟左右,全食带覆盖印度中部、缅甸以及我国长江流域等广大地区,偏食带则覆盖我国全境。这次日全食为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观测观赏带来难得机遇。同时,由于日全食期间能见度下降、气温降低、湿度上升,会对交通运输、生产作业、通信安全、社会治安等带来一定影响,也可能在部分人群中产生迷信猜测和心理恐慌。为妥善做好应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普宣传
各级科技部门和科协组织要充分利用此次日全食为科普宣传提供的良好机会,组织相关专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天文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对日全食现象进行科学解释说明,对相关防范知识进行宣传普及。宣传工作要深入农村、山区、林区等偏远地区,消除部分群众的迷信和恐惧心理。同时,要注重对科学观测方式方法的宣传教育,避免造成观测人员视觉损伤。请中央和地方各级宣传部门和媒体给予大力支持。
二、做好相关预案和应对准备
针对日全食发生期间因天空亮度骤暗带来的不利影响和问题,请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完善相关预案,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及早做好安排部署,确保安全、畅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日全食发生时及时开启城市道路照明设备;医疗卫生部门要注意防范光线不足对医疗救治的不利影响;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监测,及时做好可能出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城市高空作业、建筑施工等作业单位要提前通知施工人员,并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质检、工商部门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观测器材进行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要做好日全食可能引发的社会治安等问题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加强旅游和观测的组织与管理
一些地方已将这次日全食观测作为旅游活动进行组织,有关地区和旅游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大量观测人员聚集情况,提前做出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游客数量、交通住宿和天文观测设施使用等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引导游客合理选择观测地点。要加强对观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合理的人群疏散等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
四、强化值守应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此次日全食事件,切实加强值守应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妥善高效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和减轻日全食造成的不利影响。重大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中国天文学会常务理事会《日全食对社会影响的专业论证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7月10日

附件:

日全食对社会影响的专业论证报告
中国天文学会常务理事会

2009年7月22日,我国长江流域地区将可观测到百年内最为壮观的日全食天象,包括科学界、教育界以及民间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在紧锣密鼓地准备对这次日全食进行观测和观赏。本次日全食也将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意义
日全食是指当月球运行到太阳和地球之间时,月球挡住全部太阳光球的天象,它是人们研究太阳大气的极佳机会。通常人们肉眼所见的太阳,只是它的光球部分,光球之外的太阳大气-色球层和日冕,都被淹没在光球的明亮光辉之中。日全食时,月亮挡住了太阳光球表面,在暗黑的天空背景上,相继呈现出太阳大气分层中的中红色色球和银白色日冕,天文学家可以在这一特定的时刻对相关天文学、物理学等问题进行观测研究:
(一)日全食期间可以组织对太阳色球和日冕进行比空间望远镜和其他地面望远镜更多波段(包括可见光波段、红外波段、射电微波波段)和更高分辨率的成像和谱连续观测,从而研究有关太阳色球和日冕大气的物理状态和化学组成,甚至其动力学演化,为建立更为精确的日冕大气模型提供准确的观测依据,为恒星物理、日地空间物理、空间天气预报研究提供基础性的第一手数据。
(二)日全食期间可以组织对水星轨道内小行星、近地小天体等的搜索和研究,为太阳系的形成和演化、近地空间安全等提供依据和保障。
(三)日全食期间可以为引力波及其他基本物理问题的探索寻找答案。在历次的日全食观测中,科学家们都一直孜孜不倦地为这些基础的物理问题进行探索研究。
(四)在日全食期间还可以对地球电离层结构和扰动规律进行高时间分辨率的详细观测研究。
因此在每次可观测到日全食的地区,来自中国科学院各天文台站、各高校天文学研究组等都组织了一系列观测,并取得了大量观测结果,极大地推动着相关科学问题的发展。今年的日全食期间,除了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紫金山天文台、云南天文台、上海天文台、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以及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等将组织相应的观测活动外,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及有关国家的科学家也将到我国杭州及周边地区从事观测研究工作。
二、科普教育意义
在地球上的同一个城市观测到日全食的机会大约每375年只有1次左右,同时还因为天气的影响,实际能观测到日全食的机会就更小。正因为其出现的机会不多,又发生在人类未知的天上,同时还会引起当地气温下降、湿度上升等异常现象,一些人往往对这种天象存在一定的恐惧心理。因此,在日全食现象发生前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图书、图片展览等现代媒体技术向社会大众进行及时、准确、生动、形象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是破除迷信思想、激发民众尤其是青少年们的科学热情、提升国民科学素质的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而且,今年又正好被联合国设立为国际天文年。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曾经发生过三次有利于观测的日全食,一次是1980年在昆明、贵阳等西南城市;一次是1997年在黑龙江省的漠河地区。这两次日全食的全食带范围都非常小,再加上当时的交通条件并不是非常便利,因而这两次日全食观测活动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大。第三次日全食发生于2008年8月1日,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紫金山天文台、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在我国新疆、甘肃等地进行了大规模的科学观测与研究。同时,内蒙古、宁夏、陕西、山西、河南等省(区)部分地区组织了中小学生和民众的观测和观赏,收到了良好的科普效果。
2009年7月22日的这次日全食,从日食初亏到复圆长达两个多小时,全食带宽度可达250公里,日全食的持续时间最长可达6分钟左右,这是1814-2309年之间中国境内可观测到的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日全食活动。同时,这也是世界历史上覆盖人口最多的一次日全食,全食带将覆盖印度中部、缅甸以及我国长江流域等广大人口稠密地区,其中包括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的成都、重庆、武汉、合肥、上海、杭州等大城市,而与这次日全食对应的偏食带则覆盖了我国全境,从最南端的曾母暗沙(食分约为20%)到最北端的漠河地区(食分约为30%),即使是远离日全食中心的北京,食分也将达73%。因此,这是一次影响我国全境的天象活动,通过科学部门、教育部门和各级政府的通力合作、协调部署、合理组织,可以在全国掀起一次规模宏大的爱科学、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风气。
三、社会影响
本次日全食对社会层面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积极影响。通过科普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激发民众热爱科学的热情和兴趣,对提升我国国民科学素养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日全食期间,中国科学院天文学有关研究机构将联合当地政府,举办多点互动的科普活动,藉此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2009年5月19日,由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主办的"2009年国际天文年日全食观测和科学普及活动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天文学会会同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向铜陵、桐城、黟县、嘉兴、苏州、高淳、常州、无锡等八个观测条件较好的城市颁发了"2009年日全食指定观测点"的牌匾和证书。这些处于全食带中心线的城市已经结合当地文化特点,策划和组织了一系列日全食观测和科普活动。届时,中央电视台也将在多个频道组织实况转播。
(二)不利影响。全食带区域从食既(太阳亮光突然消失)到生光(太阳亮光突然出现),时长短至1分钟、长至6分多钟。期间大地由突然变黑暗转向突然变明亮,很可能带来以下问题:
1.公众视力安全问题。日全食过程中,很多人会进行观测。在食既之前,太阳依然很明亮。不正当地使用观测眼镜或直接目视太阳都会造成失明等视觉损伤。尤其是生光瞬间,太阳突然增亮。有组织的观测者可能还沉浸在肉眼能看见日冕的兴奋之中,因此会被强烈的阳光灼伤眼睛(甚至失明);尤其在偏远地区,人们可能因太阳的短暂消失而好奇地观望。这时,太阳的再次突然显露很可能会灼伤眼睛。因此,在观看日食过程时,有条件的可使用专用的日食镜片,没有条件者可使用其他方式保护眼睛,比如用墨均匀涂黑的玻璃,均匀曝光的胶片,烧电焊时用的护目镜等。
2.交通安全问题。日全食发生时在机场、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附近有可能引起交通拥堵乃至撞车等意外事故,驾驶员亦可能会因分散注意力而引发交通事故。
3.生产作业问题。日全食发生时大地突然变黑、气温下降15-20度、湿度明显上升,在热岛效应严重的大城市可能导致降水、风力、风速的变化,从而引发诸如高空作业、建筑施工等的安全问题。
4.通讯安全问题。在日全食期间电离层会出现扰动,从而可能导致通信中断或受干扰,而且大量游客通过互联网发送有关日食的信息等,可能导致网络通信受阻等。
5.社会治安问题。日食引起人群注意力分散、日全食短暂黑夜现象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6.医疗业安全。医院的供电、照明等如应对不及时,有可能发生病人慌乱、医疗过程差错等问题。
上述不利影响可以通过科学部门与生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并通过合理安排进行规避。为此,我们建议政府动员各部门积极准备宣传、科学引导观赏、谨慎防范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使得我们能够充分发挥这数百年难遇的科普良机来提高全民族科学素养、增加民众对科学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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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4]3号
1994-3-25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为各类人员服务,按照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改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办法。今后人事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具体审批工作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理。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执行本规定,严格控制调(迁)入北京的人口。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改进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北京单位从北京(以下简称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工作,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以及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
上述人员调(迁)入京,由报人事部审批改为在人事部宏观管理下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人事部负责政策制定、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条 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须按年度向人事部申请指标。人事部根据其编制、人员结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控制的精神,按年度分别下达指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指标控制数内根据国家政策审批这些人员调(迁)入京的报文,报人事部备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干部家属“农转非”须按年度向人事部申请指标。人事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农转非”计划内,根据各单位符合“农转非”政策的人数及有关情况,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达“农转非”指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关于干部家属“农转非”政策和年度指标审批“农转非”报文,报人事部备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人事部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和本部门调出北京干部的户口指标,审批干部在京外的配偶进京的报文,报人事部备案。

按照北京市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对各部门已审批的京外调(迁)入人员,由人事部统一出具调令或介绍信,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京外调(迁)入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所列各类人员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
并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四条 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条件、随调随迁人员等政策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89〗9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在办理审批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行为,调动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止有关部门进京审批权限半年至一年。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出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阜新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政务信息化工程的项目中技术部分的指导、审查和决策。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预算之前应当进行论证。
  第六条 对于财政补助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财政主管部门在资金审核时,应当会同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查。财政补贴在1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各审批部门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重大项目,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推动信息化发展;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信息化产业相关法规、政策。
(三)是否有利于我市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
  对审查不合格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全面的、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二)是否与现有信息化工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对审查不合格的,招标文件应当进行修改,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当具备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第九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具有一定批量的软件、硬件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在进行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并保证安全系统建设投入不低于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15%。
  第十一条 安全系统服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或者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安全系统服务单位承担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市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参与评审;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备案管辖邀请市或者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阜新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