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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3:51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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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24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嘉峪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嘉峪关市城市建设步伐,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三包”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采取责任单位自律管理和专门机构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城区工作办公室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具体任务的执行情况。
公安、建设、工商、卫生、环卫、园林、市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权限、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大力协助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具体职能分工如下: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市环卫局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场管理中心负责所辖集贸市场的卫生清扫工作;
市工商局、卫生局协助主管部门督促“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地段卫生、市容和秩序。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责任单位门前为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非机动车道的道缘石。
市场、摊点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及工地停工阶段)的“门前三包”由开发单位负责,范围按照整个施工范围计算。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由权属物业公司或权属单位负责。
责任单位清扫积雪的范围为环境责任区并向前延伸至相邻主干道中心线。
每个单位的具体责任范围以街道办事处界定为准。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道路道缘石以上的地面,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保持门前责任区的地面整洁卫生。
  2、及时清除门前道路中心线以内责任区的积雪、污水。
  3、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壳、烟蒂、纸屑;禁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做到门前无痰迹、无便溺、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等杂物。
4、各责任单位要配备垃圾、污水容器。
5、维护和管理好卫生箱等公用设施。
  (二)包市容
  1、保持建筑物门面、橱窗、牌匾的完好、整洁、美观、大方;保护市政、环卫、交通、公用等设施不受损坏。
  2、负责门前绿化,管理好树木、花草、绿篱和园林设施。
  3、制止并及时举报违章建门斗、台阶、棚栅、门栏、外阳台和乱堆放砂土、砖石、煤块及其它杂物的行为。
  4、制止并及时举报在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凡在“三包”责任范围内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小广告等,由“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负责清理。
在社区内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小广告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粉刷、清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粉刷、清理。
5、按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的亮化工作。
(三)包秩序
1、制止并及时举报违章摆放摊、床、亭和无证商贩活动。
  2、制止并及时举报违章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的行为。
  3、制止并及时举报各类违章交通行为。
  4、制止并及时举报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5、制止并及时举报占卜、看手相和搭灵棚、摆供品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门前三包”实行二级监督。城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责任单位、门点“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验收挂牌等。
第九条 “门前三包”要做到单位、地段、任务、人员、制度五落实,所有责任单位都要接受城区工作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条 街道配备综合执法队,负责对辖区地段内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相关部门委托对违反“门前三包”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城区工作办公室聘用市容监督员,对“门前三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勤监督。执勤时佩戴全市统一标志。在责任地段内,监督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周对辖区单位、门点的“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月邀请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检查考评。对执行“门前三包”不力的责任单位,钉挂“门前三包”不达标牌予以警示,并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十三条 凡连续两次未达标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当年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已评为文明单位的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对执行“门前三包”不力的商业网点,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每天必须对责任区的卫生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综合执法队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搞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处罚,执法人员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峪关市城市“门前三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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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中央确定的到2010年全国农村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证收支平衡,报销及时兑现,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凡本市户籍农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参合农民当年缴费、当年受益,一年为一期。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简称《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委),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卫生、财政、人事、发展和改革、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领导和各区分管副区长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


合管委的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实施办法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组织考核奖惩等。


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全称为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挂靠市卫生局,作为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 负责编制市级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方案。


(三) 对全市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 负责审核、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利用及费用水平。


(五) 负责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 指导各区合管办开展合作医疗工作。


(七) 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八) 对各级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 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及传递。


(十) 为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等。


(十一) 承办市政府及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镇成立以主管副区长、副镇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别简称区合管委、镇合管委),负责本区、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其职责是:负责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款的筹集及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管理;负责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执行省、市合管委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信息管理系统发挥作用;对镇、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处理日常工作;完成省、市合管办交给的其他工作。


镇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合管办),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其职责是:负责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款的筹集;负责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的审核;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执行省、市、区合管委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督促信息管理系统发挥作用;处理日常工作;完成省、市、区合管办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合管站),负责医疗费用的初审及门诊参合农民的管理。


第十条 各村委会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合管组),主要职责是:协助收缴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款;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调剂解决,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省、市、区财政补助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筹资水平


(一) 农民个人缴费按年人均10元收取。


(二) 省财政按年人均补助6元,市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0元,区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0元。


(三)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各镇民政办统计上报市、区民政局,汇总后由市、区按50﹪的比例分担,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其父母及子女的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各镇计生办统计上报区财政局,汇总后由区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筹资方式


农税部门负责收缴农民个人交纳的合作医疗基金,并出具由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医疗基金及时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 市合管办要按照“以收定支、做好计划”的原则认真编写合作医疗资金年度预算,送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终末要及时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报市合管委审核,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统筹,总量控制,超支不补,节余转存的办法。


第十八条 参合农民患病需要到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持辖区定点卫生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经区合管办审核同意后转诊。


第十九条 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




第四章 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条 基金的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


(一) 门诊基金:按年人均6元提取。用于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医药费用的补偿。超支不补,节余滚存。


(二) 住院基金:人平均28元。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大病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三) 风险储备基金:按年人均2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超过最高封顶线以上,但仍然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救助;用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传染性疾病大流行等意外情况的应急。上年度合作医疗资金结余原则上转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储备基金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补偿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医药费的补偿。补偿包括: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普通床位费、常规检查费(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费(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等医药及检查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一) 就(转)诊交通差旅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二) 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健箱费、电炉费、煤汽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涤及门诊熬药费。


(四) 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


(一) 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血液透析、放疗、化疗、高压氧治疗、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


(二)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昂贵、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费用;假肢、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


(三)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高、增胖、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旅行体检、出境体检;预防性、保健性诊疗;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四) 其他:院外会诊、病历工本、检查治疗加急、点名手术(会诊、护理)、优质优价(家庭医疗保健、特殊病房)、自请护士等。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保险费;性病治疗、戒毒治疗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 因违法犯罪、酗酒、故意自伤、服毒、自杀、交通事故等所致医药费用。


(二) 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 特大自然灾害所致疾病,合作医疗基金无力承担的。


(四) 使用《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药物目录》之外药品的费用。


(五) 无有效转院手续住院治疗或在非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处方药品及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用。


第二十五 基金的补偿标准


基金补偿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实行分段按比例累计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为300元,封顶线为8000元。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参合农民患病需要转到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本市同等标准下降低5%。转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本市同等标准下降低10%。外出人员住院按在本市同等补偿标准的50%报销,并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


住院费用补偿比例


住院费用分段(元) 就诊医疗机构


镇卫生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300--3000 35﹪ 30﹪ 25﹪


3001--5000 40﹪ 35﹪ 30﹪


5001--10000 50﹪ 45﹪ 40﹪


10000以上 60﹪ 55﹪ 50﹪





第二十六条 基金的补偿程序和方法


(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药费用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按规定给予补偿,区合管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结付。


(二) 外出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凭本人有效证件、所在村级证明和外地二级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及医药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等,到区合管办申请审核报销,区合管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结付。


第二十七条 地方病、职业病的住院医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余额再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 风险储备基金的使用由镇合管办对基金使用对象及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报区合管办审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合农民每次在门诊就医须携带《医疗证》,住院除携带《医疗证》外,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明。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市合管办审核、认定后,悬挂统一标识,并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经审核验收符合条件的,与市合管办签订服务合同,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参合农民就诊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医。


医务人员要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




第六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区要成立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负责对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卫生服务质量情况等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合管办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人,并向市合管委报告。


市合管办要定期向市监委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实行合作医疗帐目公开制度,各区合管办每季度将农民就诊及补偿情况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市合管办要建立和完善全市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区合管办、镇合管站要协助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督促信息系统发挥作用,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指标体系,把它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性根本工作,并列入政府及干部政绩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组织、引导责任,要确保本辖区应参保率不低于70﹪。


第三十八条 市合管委组织对全市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合管办责令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 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 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部分的。


(四) 擅自更改参合农民待遇的。


(五) 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 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 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 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五) 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 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七) 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目录内药品的。


(八) 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便实施诊疗行为的。


(九)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二) 将本户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三) 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 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合管办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通知

1987年1月12日,交通部

兹批准《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原交通部一九七三年发布试行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有关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等同时废止。
希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第1.0.2条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精心设计,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范,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1.0.3条 设计中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注意与农田水利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和综合利用,使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1.0.4条 设计中必须充分进行方案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对难以取舍、投资有较大影响的路线、大桥、隧道等方案,应以同等深度进行比较。
第1.0.5条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6条 设计文件中工程定额的采用和概、预算的编制,应根据交通部现行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7条 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设计时,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总说明和汇编总概(预)算。
第1.0.8条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二章 设 计 阶 段
第2.0.1条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个别路段、特殊大桥、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等,必要时采用三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2.0.2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和初测资料编制。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和定测资料编制。
两阶段设计时,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定测资料编制。
三阶段设计时,技术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补充初测(或定测)资料编制;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技术设计和定测(或补充定测)资料编制。
第2.0.3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编制施工图预算。
采用三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技术设计编制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初 步 设 计
第一节 目 的 与 要 求
第3.1.1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的要求,拟定修建原则,选定设计方案,计算主要工程数量,提出施工方案的意见,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文字说明及图表资料。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则为订购或调拨主要材料、机具、设备,安排重大科研试验项目,
联系征用土地,进行施工准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采用三阶段设计时,批准的初步设计亦为编制技术设计文件的依据。
第3.1.2条 初步设计应:
一、选定路线设计方案,初步确定路线位置;
二、调查沿线地质、水文、气候、地震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土工、材料试验:
三、调查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量及运输情况;
四、初步确定排水系统与防护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和基本尺寸;
五、初步拟定路基标准横断面和特殊路基横断面及沿线路基取土、弃土方案,计算路基土石方数量并进行必要的调配;
六、初步选定路面设计方案,拟定路面结构类型及尺寸;
七、初步选定大中桥桥位及设计方案;
八、初步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及过水路面等的位置、结构形式及主要尺寸;
九、初步确定隧道位置及设计方案;
十、初步选定路线与铁路、公路交叉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一、初步确定通道和人行天桥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二、初步确定沿线设施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三、初步确定环境保护的内容,措施及方案;
十四、初步确定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数量;
十五、提出需要试验、研究的项目;
十六、计算各项工程数量;
十七、初步拟定施工方案;
十八、计算人工及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数量;
十九、编制设计概算。第二节 组 成 与 内 容
第3.2.1条 初步设计文件由下列十一篇组成。
第一篇 总说明书
第二篇 路线
第三篇 路基、路面
第四篇 桥梁、涵洞
第五篇 隧道
第六篇 路线交叉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第八篇 环境保护
第九篇 筑路材料
第十篇 施工方案
第十一篇 设计概算
第一篇 总 说 明 书
一、路线地理位置图 示出路线在交通网络中的关系及沿线主要城镇、工矿区等的概略位置。
二、说明书
(一)概述
1.任务依据。
2.设计标准。
3.测设经过。
4.路线起讫点、中间控制点、全长,所经主要河流、垭口及城镇等。
5.沿线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地理特征。
6.占用土地,与城镇规划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情况。
7.新技术采用情况。
8.下一阶段需要进行实验、研究的项目。
9.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当地人民群众的要求和采纳情况。
10.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路线
1.主要技术指标采用情况。
2.路线布设情况及方案比选的论证,列出比较结果并提出推荐方案。
3.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三)路基、路面
1.一般路基设计原则及依据。
2.土工试验资料的分析成果。
3.不良地质地段及特殊地区路基设计原则及设计方案的论证。
4.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及防护工程设计情况。
5.路面设计原则及依据,结构类型比选的论证。
6.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四)桥梁、涵洞
1.桥涵设计标准采用情况。
2.沿线桥涵分布情况。
3.逐座说明大桥和复杂中桥的流域及河段特征,桥位处地质、水文情况,通航要求,桥位方案比选,水文计算及孔径确定,桥型方案比选的论证,施工方案等。
一般中桥可简要叙述或列表说明结构类型的选择、水文计算及孔径的确定。
4.小桥涵结构类型的选择、孔径计算的依据,漫水挢、过水路面的设置理由。
5.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五)隧道
1.设计原则及净空标准。
2.逐处说明隧道(包括明洞)的位置、长度,设置理由,方案比选(包括隧道与明线方案)的情况。
3.逐处说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情况,结构类型(包括衬砌类型)的确定,防、排水措施,抗震措施,通讯、消防设施,通风、照明设计以及300米以上隧道施工方案的说明。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六)路线交叉
1.逐处说明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平面位置、设置理由、交通量(现状、预测及分配)、设计标准、工程地质、布置形式、排水措施及方案比选等情况。
2.分离式立体交叉的位置、设计标准、结构类型、排水措施以及方案比选等情况(跨线桥相当于小桥的,可列表说明)。
3.主要平面交叉的位置、设计原则、采用形式及其比选情况。
4.通道和人行天桥的设置原则、设计标准。
5.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七)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1.分项说明安全设施(护栏、防眩、照明、防护网等)、服务设施(车站、加油站、修理站、公共汽车停靠站、停车场、公用电话、休息区、服务区等)、管理设施(标志、标线、信号、通讯系统、监测系统、控制系统、公路管理及养护用房等)的布置原则和方案。
2.渡口码头的布置原则和方案。
3.悬出路台、防雪走廊等其他工程的设置理由及设计原则。
4.沿线水利设施迁、建理由及处理情况。
5.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八)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设计的依据。
2.工程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
3.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九)筑路材料
1.沿线筑路材料种类、质量、储量与运距的说明。
2.主要料场分布情况。
3.有关采、购、运输等情况。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十)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施工力量和施工期限的安排。
2.主要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工程及特殊工程的施工方案。
3.主要材料的供应,机具、设备的配备及临时工程的安排。
4.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十一)设计概算
1.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编制范围和总概算额。
2.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三、路线平、纵面缩图
平面缩图应示出路线(包括比较方案)起讫点、5公里(或10公里)标、控制点、地形、主要城镇、与其他交通路线的关系以及县以上境界。简明示出大中桥、隧道、主要路线交叉、主要沿线设施等的位置和形式。比例尺用1:50000 ̄1:200000。
平面缩图也可用象片略图绘制。
纵断面缩图绘于平面缩图之下,简明示出主要地名、垭口、河流、大中桥、隧道及主要路线交叉等的位置、名称与高程,分段注明地质概况。水平比例尺与平面缩图相同或与其长度相适应,垂直比例尺用1:1000 ̄1:20000。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五、附件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有关协议和纪要等抄件。
第二篇 路 线
一、路线平面图 示出地形、地物、导线点、路线位置及里程桩号、断链、大型构造物位置、水准点、平曲线要素以及县以上境界等。高等级公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下同)还应示出坐标网格、三角点、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示意及主要沿线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2000,平原、微丘地区也可用1:5000。
路线平面图也可用影象地图绘制。
比较方案可与推荐方案合并绘在一张平面图上,也可分开绘制。
二、路线纵断面图 示出地面线、设计线、断链、竖曲线、坡度及坡长、变坡点高程,大中桥和立体交叉的位置、结构类型、孔数及跨径,隧道的位置,以及影响路基设计的地下水位等。高等级公路加绘小桥涵、通道、人行天桥等的位置。图的下部各栏示出地质概况、里程桩号、直线及平曲线(包括缓和曲线,高等级公路尚应示出缓和曲线长度及其参数)等。水平比例尺与平面图一致,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0或1:500。
比较方案的纵断面图应单独绘制。
三、路线概略透视图 对于高等级公路某些路段平面、纵面和横断面的配合需要检验的,应绘制本图。
四、工程地质平面图 图中示出地层年代符号、岩土类型界限、地质构造、主要构造物、村镇地名,路线、比较线、沿线不良地质地段及其里程桩号等。比例尺用1:10000~1:200000。不良地质地段应另绘比例尺为1:2000~1:0000的工程地质平面图。除高等级公路外,其他等级公路也可只绘不良地质地段的工程地质平面图。
五、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图中示出高程、试坑、钻孔及地质构造等,下部各栏示出地质概况、里程桩号等。水平比例尺用1:2000~1:200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0~1:20000。不良地质地段应另绘水平比例尺为1:2000~1:10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为1:200~1:1000的工程地质纵断面图。除高等级公路外,其他等级公路也可只绘不良地质地段的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工程地质纵断面图也可与路线纵断面图合并绘制。
六、公路用地表
七、拆迁建筑物表
八、拆迁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表
九、赔偿树木、青苗数量表
十、不良地质地段表
第三篇 路基、路面
一、路基标准横断面图
二、路基特殊设计图
三、路基土石方数量表
四、取土、弃土表
五、路基路面排水工程表(包括排水沟、截水沟、边沟、跌水、急流槽、渗沟、渗井、盲沟等)
六、路基防护工程表(包括挡土墙、驳岸、护岸、护墙、防水堤坝和边坡加固等)
七、路面表
八、路面结构方案图 示出自然区划、设计参数,并分别示出推荐方案和比较方案的路面结构与厚度,列出主要工程、材料数量。
第四篇 桥梁、涵洞
一、沿线水系分布示意图
二、桥梁表(包括漫水桥)
三、大中桥设计图
(一)桥位平面图 大桥及复杂中桥应绘制本图。示出地形、桥梁位置及调治构造物、防护工程等。比例尺用1:500~1:2000。也可用影象地图或象片平面图绘制。比较桥位与推荐桥位除相距过远者外,一般应绘在同一张图上。
(二)桥位工程地质平面图 地质特殊复杂的大桥应绘本图。比例尺用1:500~1:2000.
(三)桥位工程地质纵断面图 大桥及复杂中桥应绘制本图。水平比例尺用1:200~1:5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1:500。也可与桥型布置图合并绘制。
(四)桥型布置图 绘出推荐桥型方案(包括主要调治构造物和防护工程)的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示出河床断面、地质分界线、特征水位、冲刷深度、墩台基础埋置深度、桥面纵坡等。当为弯桥或斜桥时,还应示出桥轴半径、水流方向及斜交角度。列出主要工程、材料数量(有比较方案时,可一并列在桥型比较方案图中)。比例尺用1:200~1:2000。
(五)桥型比较方案图 大桥及复杂中桥应绘制本图,内容与桥型布置图相同,但除弯桥或斜桥外,不绘平面。比例尺用1:200~1:2000。
四、涵洞表
五、过水路面表
第五篇 隧 道
一、隧道表
二、隧道设计图
(一)隧道平面图 示出地形、地质、洞身及洞口布置、里程桩号等。比例尺用1:500~1:5000。
(二)隧道纵断面图 示出里程桩号、高程、地质、围岩类别、无衬砌段、有衬砌段及其衬砌形式和厚度等。水平比例尺用1:500~1:5000,垂直比例尺一般用1:50~1:500,也可视具体情况选用较小比例尺。
纵断面可绘在平面图的下方,也可分开绘制。
(三)隧道横断面图 绘出洞门和洞身横断面图。示出净空限界。列出主要工程、材料数量。比例尺用1:50~1:500。
(四)隧道方案比较图有比较方案时应绘制本图(包括平、纵、横面)。并列出各方案的主要工程、材料数量。比例尺一般用1:500~1:5000。
第六篇 路线交叉
一、互通式立体交叉表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互通式立体交叉交通量分布图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平面图 参照路线平面图绘制。图中还应示出被交叉公路、匝道、变速车道、跨线桥及其交角,注出排水和主要附属设施的位置。比例尺用1:500~1:2000。并附布置形式方案比较表。
(三)互通式立体交叉纵断面图 分别绘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的纵断面图,其内容与路线纵断面图相同。水平比例尺用1:2000,垂直比例尺用1:200。
(四)主线(或被交叉公路)跨线桥桥型布置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布置图。
(五)主线(或被交叉公路)跨线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六)匝道跨线桥桥型布置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布置图。
(七)匝道跨线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三、分离式立体交叉表
四、分离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位平面图,并示出被交叉公路或铁路、跨线桥及其交角、里程桩号和平曲线要素等。
(二)分离式立体交叉桥型布置图 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布置图。有比较方案时,应加绘比较方案图,内容及要求参照大中桥桥型比较方案图。
当跨线桥属于小桥范围时,只列表,不绘设计图。
五、通道、人行天桥表
六、通道一般布置图
七、人行天桥一般布置图
八、平面交叉表
九、平面交叉布置图 复杂的平面交叉(如环形、渠化等)应绘制本图。示出地形、路线、被交叉公路或铁路、交通岛,注出里程桩号等。比例尺用1:200~1:2000。
十、管线交叉表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一、安全设施表(包括护栏、防眩、照明、防护网等)
二、安全设施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用1:500~1:2000。
三、服务设施表(包括车站、加油站、修理站、公共汽车停靠站、停车场、公用电话、休息区、服务区等)
四、服务设施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用1:500~1:2000。
五、管理设施表(包括标志、标线、信号、通讯系统、监测系统、控制系统、公路管理及养护用房等)
六、管理设施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七、渡口码头表
八、渡口码头平纵面布置图 平面图比例尺用1:500~1:2000;纵断面水平比例尺与平面图一致,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50~1:200。
九、其他工程表(包括改移河道、悬出路台、防雪走廊以及线外灌溉涵洞、渡槽、水渠等沿线水利设施的移动或迁建等)
十、其他工程一般布置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篇 环 境 保 护
一、环境保护设施表(包括隔音墙、绿化等)
二、环境保护工程布置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第九篇 筑 路 材 料
一、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表
二、主要材料试验资料表
三、沿线筑路材料供应示意图 示出路线的里程桩号、大中桥、隧道、立体交叉、大型挡土墙及两侧主要料场的相互位置,材料土路里程桩号及距离。大桥、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应各自分别计算运距;路面及其他构造物等可全线或分段计算平均运距,其中复杂中桥和分离式立体交叉及大型挡土墙也可分别计算运距。
第十篇 施 工 方 案
一、人工、主要材料及机具、设备安排表
二、工程概略进度图 根据劳动力、施工期限、施工条件以及施工方案进行概略安排。
三、临时工程一览表
第十一篇 设 计 概 算
设计概算应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第三节 独立工程与改建公路
第3.3.1条 独立工程建设项目(如独立大桥)的初步设计文件参照第3.2.1条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图表。
第3.3.2条 改建公路的初步设计文件除参照第3.2.1条的规定编制外,尚应增加下列内容:
一、原有公路的历史和现状,现有交通量及其组成,适应情况及存在问题等的简要说明;
二、公路现状表,列出原有公路路基、路面现状和不符合改建技术标准路段的平曲线半径、纵坡及坡长等;
三、改建的设计原则和利用原有公路的情况;
四、原有公路构造物现状、设计标准、修建年月、是否利用,应在有关图表内反映或说明。

第四章 技 术 设 计
第一节 目 的 与 要 求
第4.1.1条 技术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审批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通过科学试验、专题研究、加深勘探调查及分析比较,解决初步设计中未能解决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计算工程数量,提出修正的施工方案,修正设计概算。批准后则为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4.1.2条 技术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满足下列相应的有关要求:
一、对初步设计所定设计方案详细研究,进一步比选和修改;
二、补充必要的地质、水文、气候、地震和地质钻探资料,以及土工、材料、结构试验成果;
三、提出科研试验成果、专题报告;
四、基本确定路线位置;
五、基本确定特殊路基的断面形式和尺寸;
六、基本确定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和尺寸;
七、基本确定沿线路基取土及弃土位置,计算路基土石方数量,并进行必要的调配;
八、基本确定路面设计方案和各路段的路面结构类型及尺寸;
九、基本确定大中桥桥位及设计方案;
十、基本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过水路面等的位置、结构类型及尺寸;
十一、基本确定隧道位置及设计方案;
十二、基本确定路线交叉的位置、形式及结构类型;
十三、基本确定沿线设施的位置及类型;
十四、基本确定环境保护的措施及方案;
十五、计算占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数量;
十六、计算各项工程数量;
十七、计算人工及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数量;
十八、提出修正的施工方案;
十九、编制修正概算。第二节 组 成 与 内 容
第4.2.1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独立工程建设项目如独立大桥)的技术设计文件,应根据技术设计的目的与要求以及工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参照第3.2.1条和第5.2.1条有关规定编制,其深度介于两者之间。
第4.2.2条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某些路段或特殊大桥、立体交叉、隧道等的技术设计文件,除按第4.2.1条的规定编制外,还必须对整个建设项目的总说明书和总概算加以修正。

第五章 施 工 图 设 计
第一节 目 的 与 要 求
第5.1.1条 两阶段(或三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进一步对所审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加以具体和深化,最终确定各项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适应施工需要的图表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计划,并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5.1.2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测设合同)的要求,拟定修建原则,确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提出文字说明和图表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计划,编制施工图预算,满足审批的要求,适应施工的需要。
第5.1.3条 施工图设计应:
一、确定路线具体位置;
二、确定路基超高、加宽,计算土石方数量并进行调配;确定取土、弃土的位置;
三、确定路基特殊设计的结构类型及尺寸;
四、确定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的结构类型及尺寸;
五、确定各路段的路面结构类型及尺寸;
六、确定大中桥的位置、孔数及跨径、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结构设计图;确定小桥、涵洞、漫水桥、过水路面等的位置、孔数及跨径、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特殊设计的应绘制特殊设计详图;
七、确定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形式和尺寸,绘制布置图和设计详图;
八、确定路线交叉形式、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及必要的设计详图;
九、确定沿线设施各项工程的位置、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和设计详图;
十、落实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量及运距;
十一、确定环境保护设施的位置、类型及数量、绘制必要的布置图和设计详图;
十二、计算各项工程数量,确定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以及电力、电讯等设施的数量;
十三、提出施工组织计划;
十四、提出劳动力数量,主要材料、机具、设备的规格及数量;
十五、编制施工图预算。第二节 组 成 与 内 容
第5.2.1条 两阶段(或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下列十一篇组成。
第一篇 总说明书
第二篇 路线
第三篇 路基、路面
第四篇 桥梁、涵洞
第五篇 隧道
第六篇 路线交叉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第八篇 环境保护
第九篇 筑路材料
第十篇 施工组织计划
第十一篇 施工图预算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和内容与两阶段(或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本相同,但总说明及分篇说明应参照本办法第3.2.1条有关初步设计说明书的内容编写并补充必要的比较方案图表资料,报送审批的设计文件可免报结构设计图和设计详图。
第一篇 总 说 明 书
一、说明书
(一)扼要说明任务依据及测设经过。
(二)路线起讫点、中间控制点、全长、所经主要河流、垭口、城镇及工程概况。
(三)沿线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地理特征。
(四)与周围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情况。
(五)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所拟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等如有变更时,应说明其变更理由或依据。
(六)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情况。
(七)施工图预算与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的比较情况。
(八)与有关部门协商情况。
二、路线平纵面缩图 与初步设计要求相同,但不绘路线比较方案。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四、附件 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有关指示、协议和纪要等抄件。
第二篇 路 线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线平面、纵断面线形设计的说明。
(三)施工注意事项。
二、路线平面图 绘出地形、地物,示出路线(标出里程桩号、断链、平曲线的要素及主要桩位)、水准点、大中桥、路线交叉(注明形式及结构类型)、隧道、主要沿线设施(高等级公路绘在平面设计图内)的位置以及县以上境界等。比例尺用1:2000,平原微丘地区也可用1:5000。
高等级公路尚应示出坐标网格、导线点,列出导线点、交点坐标表。
高等级公路应另增绘平面设计图。绘出地形、地物,示出坐标网格、路线位置、里程桩号、桥涵、隧道、路线交叉、沿线排水系统、主要沿线设施的布置等。路线位置应标出中心线、中央分隔带、路基边线、坡脚(或坡顶)线以及曲线主要桩位。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
三、路线纵断面图 示出高程、地面线、设计线、竖曲线及其要素,注出桥涵、隧道、路线交叉等的位置、结构类型、孔数及跨径,水准点编号、位置和高程以及断链、设计洪水位,影响路基设计的地下水位等。水平比例尺与平面图一致,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200或1:500。图的下部各栏示出地质概况、地面高程、设计高程、坡度及坡长、直线及平曲线(包括缓和曲线)里程桩号等。
高等级公路水平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100或1:200。下部栏目中应增加超高过渡方式一栏。
四、直线、曲线及转角表*
五、逐桩坐标表*,用于高等级公路。
六、用地、树木及青苗补偿表
七、拆迁建筑物表
八、拆迁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表
九、砍树挖根数量表
十、挖淤泥排水数量表
十一、耕地填前夯(压)实数量表
十二、总量程及断链桩号表
十三、水准点表*
十四、路线固定表*
十五、纸上移线图* 在编制三、四级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如发现路线有局部修改需作纸上移线的始绘本图。
十六、公路用地图 示出路线用地界线(变宽点处注明前后用地宽度及里程桩号),土地类别及其分界线,土地所属县、乡等。高等级公路在用地范围以外还应标出建筑红线。比例尺用1:500~1:2000。本图单独成册,只送建设单位。
第三篇 路 基、路 面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基横断面布置及加宽、超高方案的说明。
(三)路基设计(包括特殊设计)说明。
(四)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及防护工程设计说明。
(五)路面设计(包括行车道、变速车道、爬坡车道、慢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路缘带、硬路肩等)、路肩加固形式的说明。
(六)取土、弃土方案及节约用地的措施。
(七)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路基设计表*
三、公路断面高程设计表* 用于高等级公路。
四、路基标准横断面图(包括加宽、超高形式图)图中应注出用地界,绿化、护栏、防护网的位置,路堤和路堑边坡等。比例尺用1:100或1:200。
五、路基横断面图* 绘出所有整桩、加桩的横断面,包括边坡、边沟、开挖台阶、视距台等。注出用地界。挡土墙、驳岸、护坡、护脚均可绘在本图上,并注明其起讫桩号、圬工种类及断面尺寸(另绘防护工程设计图的,只注明起讫桩号)。比例尺一般用1:200。
六、超高方式图 用于高等级公路。
七、中央分隔带设计图 中间带、路缘石应绘制大样图。
八、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图
九、路基特殊设计图 示出地质、各种防护设施及构造物布置的大样图。比例尺用1:100~1:500。必要时应加绘比例尺为1:200~1:2000的平面图及水平比例尺为1:200~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为1:20~1:200的纵断面图。
十、路基土石方数量计算表(包括调配)*
十一、路基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
十二、取土坑及弃土堆一览表
十三、取土坑纵横断面图※
十四、路基路面排水及防护工程数量表
十五、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布置图 路基路面排水困难地段应绘制本图。比较尺根据需要确定。
十六、路基路面排水一般结构设计图 包括排水沟、截水沟、边沟、跌水、急流槽、渗沟、渗井、盲沟等。比例尺用1:50~1:500。
十七、路基防护工程设计图 包括挡土墙、护坡、护墙、丁坝等。比例尺用1:50~1:500。简单的防护工程可绘在路基横断面图上,不另绘图。
十八、路面工程数量表(包括行车道、变速车道、爬坡车道、慢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路缘带、硬路肩、路面加宽、路肩加固、路缘石以及拦水缘石等)
十九、路面结构图 绘出行车道、变速车道、爬坡车道、慢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路缘带、硬路肩等的路面结构层次、材料种类及其厚度,路肩加固种类及其宽度、厚度。注明路基、路面宽度,路面、路肩横向坡度,并对不同结构类型编以代号。
二十、平曲线上路面加宽表※
第四篇 桥 梁、涵 洞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大中桥桥位、桥型及墩台基础埋置深度等的修正以及大桥和特殊设计的中桥的结构设计说明。
(三)一般中桥、小桥、涵洞、漫水桥、过水路面设计说明。
(四)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桥梁工程数量表(包括漫水桥)
三、大中桥设计图
(一)桥位平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但一般中桥亦应绘制。
(二)桥型布置图 包括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绘出河床断面、地质分界线、特征水位、冲刷深度、墩台高度及基础埋置深度、桥面纵坡以及各部尺寸和高程。弯桥或斜桥尚应示出桥轴半径、流向、斜交角度。比例尺用1:200~1:2000。
(三)结构设计图 包括上下部结构、基础及其他细部结构设计。比例尺用1:50~1:200,细部结构用1:5~1:50。当采用标准图时,本图可不绘制,但应在桥型布置图中注明所采用图纸的名称及编号。
(四)调治构造物设计图 绘出平面、横断面,必要时增绘立面。比例尺用1:50~1:500。
四、小桥设计图
(一)布置图 包括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绘出河床断面,注明水位,地质概况、各部尺寸和高程。比例尺用1:50~1:200。
(二)结构设计图 一般采用标准图。在布置图内注明标准图的名称及编号,不再绘结构设计图。特殊设计的,应绘结构设计图。比例尺用1:50~1:200。
五、涵洞工程数量表
六、涵洞设计图※
(一)布置图 绘出设置涵洞处原地面线及涵洞纵向面置,斜涵尚应绘出平面和进出口的立面。图内注明地基土质情况,各部尺寸和高程。比例尺用1:50~1:200。
(二)结构设计图 一般采用标准图。在布置图内注明标准图的名称及编号,不再绘结构设计图。特殊设计的(包括进出口式样特殊或铺砌复杂的),应绘结构设计图。比例尺用1:50~1:200。
七、过水路面工程数量表
八、过水路面设计图 包括立面(或纵断面)、平面、横断面。比例尺用1:50~1:500。对于混合式过水路面中的涵洞,应注明所采用标准图的名称及编号,可不另绘图。
第五篇 隧 道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隧道设计(包括衬砌类型,防、排水及抗震措施,通讯、消防设施,通风、照明及特殊结构设计等)的说明。
(三)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隧道工程数量表
三、隧道设计图
(一)隧道平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
(二)隧道纵断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
(三)隧道横断面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
(四)隧道结构设计详图 包括洞门、洞身及衬砌、路面、通讯、通风、照明、防水、排水及消防设施等。比例尺用1:5~1:200。
第六篇 路 线 交 叉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线交叉(包括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人行天桥、通道、平面交叉及管线交叉)设计说明。
(三)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数量表
三、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互通式立体叉平面图 参照路线平面图绘制。绘出被交叉公路、匝道、变速车道、跨线桥及其交角。示出标志、护栏、防护网、管线及排水设施等的位置。比例尺用1:100或1:2000,根据需要绘制必要的设计详图。
(二)互通式立体交叉线位图 示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变速车道、平曲线要素等。列出交点、平曲线控制点坐标表。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根据需要绘制必要的设计详图。
(三)互通式立体交叉纵断面图 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的纵断面。示出高程、地面线、设计线,注出桥涵位置、桥梁结构类型、孔数及跨径、水准点位置及其编号和高程、影响路基设计的地下水位。图的下部列出设计高程、地面高程、坡度及坡长、路拱形式、竖曲线要素(包括变坡点高程及其桩号)、直线及平曲线、超高形式、里程桩号等栏目。水平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100或1:200。图的上方绘出路拱形式图,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四)主线、被交叉公路及匝道横断面图 参照本条第三篇中路基标准横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及路面结构图绘制,并标出管线及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100~1:200,根据需要绘制必要的设计详图。
(五)主线及匝道跨线桥桥型布置图 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型布置图的有关内容绘制。
(六)主线及匝道跨线桥结构设计图 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梁结构设计图的有关规定绘制。
(七)管线设计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八)附属设施设计图 示出各项设施(包括挡土墙、阶梯、灯柱、灯具、绿化等)的位置、形式,并视需要绘制设计详图。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四、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数量表
五、分离式立体交叉设计图
(一)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图 参照大中桥桥位平面图绘制,并示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和铁路、跨线桥及其交角、里程桩号和平曲线要素,护栏、防护网、管线及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1000或1:2000。
(二)分离式立体交叉布置图 绘出主线、被交叉公路和铁路、跨线桥及其他附属构造物的平面布置,标出主线设计高程,跨线桥的跨径及长度。示出被交叉公路和铁路的立面及其相应的里程桩号、设计高程、地面高程、坡度及坡长、竖曲线要素、直线及平曲线、地下水位、管线及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比例尺用1:200~1:2000。
(三)分离式立体交叉结构设计图 跨线桥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梁结构设计图的有关规定绘制。当引道内有挡土墙、涵洞等其他构造物时,还应绘出设计图※。
六、人行天桥工程数量表
七、人行天桥设计图 参照本条第四篇内桥梁设计图的有关规定绘制。
八、通道工程数量表
九、通道设计图
(一)通道布置图 包括平面、纵断面、横断面。示出地质断面、地下水位等。比例尺用1:50~1:200。
(二)通道结构设计图※ 参照本务第四篇内小桥涵结构设计图的规定绘制。
十、平面交叉工程数量表
十一、平面交叉设计图
(一)平面交叉布置图 绘出地形、地物、主线、被交叉公路和铁路、交通岛。注出里程桩号、水准点位置及其编号和高程、管线及排水设施等的位置。比例尺用1:500~1:2000。
(二)平面交叉设计详图 包括环形和渠化交叉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平面设计图比例尺用1:500~1:2000;纵断面图水平比例尺用1:500~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50~1:200;横断面图比例尺用1:100~1:200。
十二、管线交叉工程数量表
十三、管线交叉设计图 管线交叉需修建人工构造物时应绘本图。比例尺用1:50~1:200,细部结构用1:5~1:50。
第七篇 沿线设施及其他工程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沿线设施设计说明。
(三)施工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安全设施数量表(包括护栏、防护网、照明等)
三、安全设施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布置图比例尺用1:500~1:2000,设计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四、服务设施数量表 (包括车站、修理站、加油站、公共汽车停靠站、停车场、公用电话和休息区等)
五、服务设施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布置图包括服务设施联络线的位置和平曲线要素等,比例尺用1:500~1:2000;设计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六、管理设施数量表 (包括标志、标线、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信号、通讯系统、监测系统、控制系统、公路管理及养护用房屋等)
七、管理设施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八、渡口码头数量表
九、渡口码头设计图 包括渡口码头平面、引道纵断面及有关结构详图,示出河流、停车场的位置,注明水位及结构各部尺寸。平面图比例尺用1:500~1:2000;码头引道纵断面图水平比例尺用1:500~1:2000,垂直比例尺相应地用1:50~1:200;结构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十、其他工程数量表(包括改移河道、悬出路台、防雪走廊以及线外灌溉涵洞、渡槽、水渠等沿线水利设施的移动或修建等)
十一、其他工程设计图 比例尺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篇 环 境 保 护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路线位置、路基填挖与当地自然环境协调的说明。
(三)环境保护设计及措施的说明。
(四)施工注意事项。
二、环境保护工程数量表 (包括隔音墙、绿化等)
三、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图 绘出布置图和设计详图。布置图比例尺用1:500~1:2000,设计详图比例尺用1:5~1:200。
第九章 筑 路 材 料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沿线筑路材料质量、储量及采运条件的说明。
(三)大型料场及带形料场的说明。
二、沿线筑路材料料场表
三、沿线筑路材料供应示意图 要求与初步设计同,但一般料场亦应示出。
第十篇 施工组织计划
一、说明
(一)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意见执行情况。
(二)施工组织、施工期限,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工期、进度及措施。
(三)劳动力计划及主要施工机具的使用安排。
(四)主要材料供应、运输方案及临时工程的安排。
(五)对缺水、风沙、高原、严寒等地区以及冬季、雨季施工所采取的措施。
(六)施工准备工作的意见 (如拆迁、用地,修建便道、便桥、临时房屋,架设临时电力、电讯设施等)。
二、工程进度图 (包括劳动力计划安排)
三、主要材料计划表 (包括型号、规格及数量)
四、主要施工机具、设备计划表
五、临时工程表 (包括通往工地、料场、仓库等的便道、便桥以及电力、电讯设施等)
六、重点工程施工场地布置图 绘出仓库、工棚、便道、便桥、运输路线、构件预制场地、沥青(或水泥)混凝土拌和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工程和生活设施的位置。
七、重点工程施工进度图
第十一篇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应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第三节 独立工程与改建公路
第5.3.1条 独立工程建设项目 (如独立大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第5.2.1条规定的有关内容编制,并视需要增加必要的图表。
第5.3.2条 改建公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除参照第5.2.1条的规定办理外、尚应增加下列内容:
一、说明利用和废弃原有公路的情况;
二、拆毁原有桥涵及其他构造物表;
三、原有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构造物的利用、加固、加宽、接长等,应在有关图表中反映或说明。

第六章 其 他
第6.0.1条 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幅面尺寸应采用297×420毫米(横式),也可采用210×297毫米(立式)。设计文件应装订成册,每册不宜过厚或过薄,以便于保管和使用。
各种设计图纸的幅面尺寸一般采用297×420毫米。必要时可增大幅面,其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制图标准》的规定。送审的图纸应按297×420毫米折叠,也可按210×297毫米折叠;交付施工的图纸可不折叠。
第6.0.2条 设计文件每册封面上一般应列出公路路段或独立工程名称(或工程代号)及里程全长、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名称、册数、测设单位名称等。
设计文件每册扉页的内容应包括公路路段或独立工程名称(或工程代号)及里程全长、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名称、册篇组成、各级负责人签署、参加测设人员姓名及职务、勘察设计证书等级及编号、设计文件编制年月。
设计文件每册应有目录。
设计文件中的图表均应经设计人员签署。
第6.0.3条 路线平纵面缩图、路线平面图、路线纵断面图等的起讫方向均应从左到右,里程桩号由小到大。
第6.0.4条 设计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公路工程名词应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所规定的名词,无规定的可采用习惯使用的名词。
第6.0.5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应在施工前交付施工单位,必要时经设计、施工部门协商,也可在施工时分批、分期交付。
第6.0.6条 所有勘测记录和地质、材料、水文、地震、调查、试验资料,设计计算及工程数量计算资料,均不附入文件中,但应整理归档备查。
第6.0.7条 本办法所提出的各阶段设计图表的式样,按照交通部公路局颁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办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图表及其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和增减。
第6.0.8条 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份数为:两阶段(或三阶段)初步设计10份,技术设计10份,施工图设计8份;一阶段施工图设计14份。与国防有关的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增报2份,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增报1份。如有关部门需要增加份数时,可与设计单位协商解决。
第6.0.9条 设计文件所用符号规定如表。
设 计 文 件 用 符 号
表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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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或 |汉 语|
中 文 意 义 |国际通用 |拼 音| 备 注
|(下角标为汉|字 母|
|语拼音字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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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点 | |JD |(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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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点 | |ZD |(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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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线点 | |DD |(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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