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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4:11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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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NO:SC102161)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认定。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者调整;


  (四)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申报;


  (四)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


  (五)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


  (六)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


  (七)其他事项。


  第五条 前条所列的事项,依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重大事项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


  依照前款规定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条规定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属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可以建议其自行决定。


  第七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提请的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并组织实施的,不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主任会议认为该事项的实施已经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犯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除外。


  第八条 依照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提请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决定作为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拟订草案时,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可以事先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分析论证报告、有关的统计数据;


  (四)主要分歧意见等;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讨论中对重要问题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暂不付表决,会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组织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对议案或者报告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后,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可以不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书面告知有关国家机关。


  第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要求时限内报告实施结果。


  有关国家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


  第十六条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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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政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全国各出版单位:
近年来,有少数出版单位在出版涉及中外关系、革命史料、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出版物中,把关不严,未经认真的审核和报批,致使有的出版物严重违反国家保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泄露了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和军事秘密,以及其他应当严格保密的资料,
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严重的后果。
新闻出版是大众传媒的重要渠道,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防止和杜绝出现泄密事件是出版部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各项有关保密的规定及要求,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力防范措施,杜绝在出版工作中出现泄密事件。
二、在出版物中(包括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严禁载有下列内容: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
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出版物中凡涉及下列内容的,要严格执行送审报批制度: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党的文献和档案,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情况,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宣传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尖端科技、科技成果及资料,测绘和地图,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
其他各部门各行业中不宜公开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版单位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问题。
四、送审报批的原则和要求。凡需送审报批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应遵照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事先做好自审工作,提出需审核确定是否秘密的事项和问题,报经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如把握不准,应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凡涉及已有文件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应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送审。凡涉及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各项重要事宜的出版物,原则上应由军队出版单位安排出版;其他有关出版单位如需安排出版,选题应报新闻出版署批准;书稿内容在出版单位严格自审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须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机关有
关部门审定,否则不得出版。
五、出版物泄密的认定和查处。出版物是否构成泄密的认定部门是:国家保密部门,军队保密部门以及所涉及问题的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一旦出现出版物泄密问题,出版单位、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发行部门、印刷、制作部门以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停售、封存全部
出版物,对已发出去的出版物要根据发货渠道尽力收回,一并就地销毁,防止国家秘密进一步扩散。因泄密而停售、封存、销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承担。对违反各项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给予没收利润、罚款、通报批评、停
业整顿的处分。对有关责任者,由出版单位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3月1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等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等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省珠海、韶关、河源、汕尾、阳江、云浮等六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将于1999年任期届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对上述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行政区划 代表名额 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珠海市 268名 29名
韶关市 362名 31名
河源市 364名 31名
汕尾市 344名 29名
阳汪市 339名 29名
云浮市 339名 29名
云浮市 339名 29名



19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