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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2:35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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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垦[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农安办[2009]14号)要求,结合农垦实际,特制定《2009年农垦 “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安全月方案(2009-5-6).doc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NKJ/200905/P02009052234033432074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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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江苏省连云港海事局


连云港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云海船舶字[2000]45号
2000年 4月20日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型旅游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水域交通 安全秩序,保障小型旅游船舶及人命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云港海区载客12人以下的小型旅游船舶( 以下称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第三条 连云港海事局为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 舶 登 记

第四条 船舶应当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条 船舶应当用中文在船首两舷显著位置标识船名和在船尾标识 船籍港,并在办理登记时向主管机关报存照片。
第六条 船舶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人、合伙或企业所有。
第七条 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应当交验:
(一) 居民身份证(个体或合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购船发票,或买卖合同(建造合同)和交接协议;个体船舶如不能提交的,可由户 口所在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代替;
(三) 过户船舶还应提交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书及档案;
(四) 主管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船舶符合上述规定,主管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 申请船舶国籍证书应当交验:
(一)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 连云港船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
船舶符合上述规定,主管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三章 船 员 管 理

第九条 船舶的任职船员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并身体健康。
第十条 任职船员应当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参加培训的船员应 提交如下材料:
(一) 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影印件;
(二) 近期两寸黑白照片;
(三) 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过培训的船员由主管机关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 合格的,主管机关签发《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证书有效期 满1个月前,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指定专人或船员本人到主管机关申请换证。申请换证应 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换证期间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对持证船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对有违反 有关规定行为的持证船员,主管机关可不予换证,或进行强制培训合格后再予以换证。
第十三条 《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应随船备查。

第四章 船 舶 航 行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距岸不得超过5海里。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在以下水域航行:
(一) 东防波堤与水岛连线以西港口水域;
(二) 航道;
(三) 锚地;
(四)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水域。
第十六条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航行:
(一) 夜间;
(二) 6级以上大风天气;
(三) 雾天;
(四) 主管机关认为不能航行的其他恶劣天气;
(五) 载客数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中应注意避让,穿越航道应垂直穿越;航行时速 不得超过30海里。

第五章 安 全 责 任

第十八条 船舶的安全责任,按国家规定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 在海滨浴场内的船舶,应当由海滨浴场负责其安全管理责任。其管理措施应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船舶未落实安全责任部门和安全措施的,不得在海上航行 。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符合上述规定后,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和安全责任部门的证明及安全措施到主管机 关,领取《核准证》,并将其挂在船舶明显处。未持有《核准证》的,不得航行。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接受主管机关现场监 督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包括:
(一)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 船舶检验证书;
(三) 船舶国籍证书;
(四) 《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
(五) 船舶标识;
(六) 载客情况;
(七) 救生设备的配置情况;
(八) 其他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将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船舶安全的隐患报告乡镇 政府或有关安全责任部门,协助乡镇政府或其他安全责任部门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每年5月下旬和8月下旬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定期签证,否则不得继续航行。
第二十六条 船舶发生或发现交通安全事故,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并接受和配合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论中国律师的性质

赵黎明
(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中心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 400015)


摘 要:律师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这个利益纷争不断升级的时代,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庶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本文作者作为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通过自身的切身体会,得出中国律师不同于外国律师的性质所在。

关键词:中国律师;性质;地位 (电子邮件:zhaoliminglawyer@yahoo.com.cn)

一、引子——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义

新中国在1979年复建律师制度时颁布的《律师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1996年《律师法》颁布,律师被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具体内涵包括:

第一,律师是独立执业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独立承担职业责任。律师的职业活动和职业判断是独立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其他律师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获得报酬,但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也要承担责任,但不同于国家赔偿责任。

第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这意味着律师代表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社会,更不是公众,他代表的只是委托他的当事人。在法律轨道限度内,律师的第一出发前提、第一价值排序、第一行事准则是当事人,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本位,当事人的利益优先,而非国家、社会或公众。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律师应当选择站在当事人一边,维护当事人利益。

第三,律师是法治工作者。法治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其核心是限制强权,限制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律师为每一个当事人,做好权益保护工作,也就意味着他有效地保护了这个社会的高质量的法律实施,促进了这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将律师定义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按照这种角色定位,律师代表的就不是当事人而是国家。律师保护的不是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国家的利益。律师的工作基点、理念前提不是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诉求,而是国家利益的保护。公私对立的角色错位不但扭曲了律师角色,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利益,违背了民主与法治的本意。

1996年《律师法》虽将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束缚下解脱出来,但也只是将律师重新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只是一种功能的描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角色定位。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中国律师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变迁过程,其角色定位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

二、职业定义决定了中国律师的以下性质

(一)中国律师职业的一般性质

1、社会民间性

律师担任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或担任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从本质上讲,都属于“私权”(辩护权、代理权)的范围,是公民“私权”的延伸,这与审判权、检察权等国家权力(亦称“公权”)是截然不同的。现行《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意味着中国律师职业的民间性。
律师就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执业人员,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其谋利益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理念,这一民间职业角色类似于法律的民间代言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显然属于“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的范畴。
中国律师的民间性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不尽相同。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将律师视为“在野法曹”,英美国家检察官其实就是政府雇用的控诉犯罪的律师。民间性是当代中国律师的背景和立场。

2、有偿经营性

毋庸置疑,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执业人员,律师与公职人员的明显区别就是这一职业的服务性,服务性是律师区别于政府公务员的管理性和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性的鲜明特点。

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服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有偿的民事代理关系,而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公共服务关系原则上是一种公共行政关系。可以说,政府公务员提供的行政服务、法官检察官提供的司法服务均属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则显然属于消费对象特定的“私人物品”。 后者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强制性的法律保护,而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服务。

律师为什么执业,执业为什么,为谁执业?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就应该尽其所能,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服务好当事人,以对得起这种职业所赋予的良知,对得起当事人那种万分期待的眼神,对得起律师这一群体的声誉。起码,要对得起当事人用血汗钱交来的那份代理费或者辩护费。

3、自身独立性

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的一大特点,保持职业独立是律师业良性发展的基本保证。律师的独立性,意味着律师应当独立于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而又有滥用、扩张潜在习性的公权力,要求律师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有权拒绝听命于任何来自依仗权势干预其独立执业的指令;意味着律师应当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应当有意识地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职业距离;意味着律师应当与法官、检察官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除了在法庭上正常的工作合作关系,律师原则上不应与法官、检察官有亲密的私下交往,更不应发生诸如请客送礼拉关系之类庸俗甚至丑陋的非正常关系。

(二)、中国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诚信性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相应的报酬,这种有偿服务的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言人参加诉讼、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这些执业活动本质上都是对诚信的维护。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委托人的信任,而其潜在恶果则是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减。用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诚实地为客户(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律师这一职业角色义不容辞的职责。